早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日本就非常重视国民素质的培养,尤其是对儿童的培养教育,作为一种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宪法》制定了《儿童宪章》。《儿童宪章》在日本虽然不是法律,但儿童的权利被清楚地显示出来,使儿童能得到全社会正确的保护,把儿童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一员,不但没有被忽视,而且更加重视,其权利同样受到社会尊重和重视。不得不令我们深思。笔者根据日本原文翻译出来,请关心我国儿童培养教育和从事儿童权益保护的同仁借鉴参考。
附:日本国《儿童宪章》译文
《儿童宪章》(1951年5月5日制定)
我们根据日本国宪法之精神,确立对儿童的正确观念,为谋求所有儿童的幸福特制定本宪章。
总则
儿童作为人被尊重,
儿童作为社会的一员受到重视
儿童在良好的环境中培养
第一所有儿童能得到身心健康地出生、发育,并保障其生活。
第二所有的儿童在家庭得到关爱、知识和技术培养,对得不到家庭恩惠的儿童,给予相应的环境
第三 给予所有的儿童适当的营养、居住、穿着,在疾病和灾害时受到保护。
第四 使所儿童能得到适应其个性和能力的教育,诱导其自主发挥作为社会一员的责任。
第五 诱导培养所有儿童热爱自然、尊重科学艺术,同时培养道德心情
第六 能确保所有儿童上学,同时具备充分的齐全的教育设施,
第七 使所有儿童能得到职业指导的机会
第八 所有儿童不能在劳动上妨碍其身心发育,不能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同时充分保护作为儿童的生活不受妨碍
第九 为所有儿童年提供良好的游乐场和文化资料,不受坏环境影响,
第十 所有儿童不受虐待、驱使、放任和其他不正当待遇,应切实保护指导犯错误的儿童
第十一所有儿童在身体不方便或精神机能不完全时给予适当的治疗、教育和保护。
第十二引导所有儿童以爱和真诚相结合,作良好国民为人类和平和文化作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