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不少学校和地方的语文教学主管部门为强化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推进依法执教,规范语文教师的教学行为,克服语文教学的主观随意性,减少错误、低效或无效的教学行为,提高语文教学效果,制定了诸如《作文教学常规》,《语文教学常规要求》,《语文教学评估标准》等语文教学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矩或规定也是学校和上级领导对语文教学是否符合规范进行检查评估所依据的标准。由于用一套规矩贯穿统领语文教学,用一套规矩规范师生双边活动和检查评估行为,因此,对语文规范化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我们应认真加以研究。
一、语文教学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在上级对语文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材内容已有统一规定的情况下,基层在实施语文教学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对语文教学及其管理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
(一)语文教学程序规范化
一些学校和地区在推进语文教学程序规范化的过程中时常遭到非议。语文教学能否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我国当代一些著名的语文特级教师的经验证明这样做不仅可行,而且非常成功。
如魏书生的六步教学程序,钱梦龙的自读教学五步程序,林伟彤的五环形教学程序,欧阳代娜的阅读教学四步程序和作文教学六步程序等。江苏泰兴洋思中学按四步程序规范(述标、达标导学、测标、补标)组织课堂教学,取得了显著效果。
语文教学程序包括课前准备(例如备课)、上课和课后辅导(例如个别指导和提优补差)三大环节。语文教学程序规范化实质上就是将有关语文教学过程的成功经验和内在规律用规范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实施,使教师能够按照规范的语文教学过程的先后次序或前后步骤开展教学活动。
(二)语文训练任务规范化
语文训练的无序性和随意性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表现为或书山题海过度机械操练,效率不高又有损学生健康;或训练任务忽多忽少忽有忽无,学生忽疲于奔命忽清闲无事;或训练少而无序使得学生不能达到应有的知识和技能水准;或语文训练完全应试化,忽视学生语文素质的全面提高。
因此,有必要将语文训练的项目和内容,训练的数量和质量,训练的时间和序列等用一系列的期量指标加以规范。期量指完成具体语文训练任务的期限和数量,两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语文训练任务的期量指标,它反映着全面完成各项语文训练任务在时间上和数量上的联系和比例关系。对语文训练任务用切合实际的科学的期量指标加以规范,可提高语文训练的全面性和计划性,克服语文训练的盲目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去除低效或无效的语文训练任务,使学生的训练负荷均衡,使语文训练处于有期有量比例恰当井然有序的状态。在这方面魏书生的成功经验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他把6类34项语文训练任务落实到每天每周每学期每个学生身上,要求定时定事定人定质定量完成训练任务。
(三)语文教学的检查反馈规范化
它体现在建立并实施了一套对语文教学进行检查反馈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检查反馈的内容,如备课检查、作业检查、听课检查、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检查、课外活动和课外阅读情况检查,课后辅导和提优补差情况检查、课堂常规检查等;包括检查反馈的方法,如教师自查互查、教研组检查、领导检查以及学生反馈、教师反馈、个别反馈、座谈会反馈、家长反馈以及包括检查反馈的计划、时间、次数。检查反馈规范化对于遏制随意的过多过滥的重复低效的检查反馈活动,及时真实地了解语文教学情况,及时改进和调整语文教学方案,纠正违规行为,遏制马虎偷懒现象,实现对语文教学全过程及时有效的系统控制,提高语文教学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语文教学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性质
(一)概括性
它是在对零散的语文教学经验进行抽象概括的基础上,将认为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用规范固定下来并加以实施后形成的一种语文教学的管理模式。这种规范要求应当是概括性的,是属于相对粗线条的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这使得语文教师在教学中仍然有充分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否则就会统得过细过死,束缚教师手脚。
所以,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在内容、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三个方面都具有概括性的特征,它使语文教学由无序变为有序,由无章可循变为有章可循。师生据此知道何时何人应当做哪些事不应当做哪些事,哪些事应当多做,哪些事应当少做,哪些事应当先做,哪些事应当后做。如果把语文教师的组织教学看作是一种微观管理行为的话,那么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实质上就是运用规章制度对语文教学进行的宏观管理。
(二)系统性
每种教学管理模式都有特定的基本结构,具有相对稳定的格局或框架。某一点两点片面孤立的规范性要求是不能构成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的管理模式的。所以,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应当是在语文教学程序、语文训练任务和语文教学的检查反馈等方面由其中诸多规范性的要求构成的较为全面的规范化的管理系统。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其规范化管理的整体效能。
(三)可行性
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应当具有可行性。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要做到切实可行,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
1.不违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语文教学大纲。
如果在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中有各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规定,有不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有对迟交作业不交作业不认真做作业或成绩不好的学生采取的罚款或错一罚百等种种以罚代教的规定;有为片面追求升学率不顾学生的全面发展而采取的过份加重课业负担有损学生健康的规定;有把学生的考试分数作为衡量教师的工作好坏、奖惩教师和决定教师上下岗及职务晋升的最主要依据的规定等等,那么这些与有关政策法规和语文教学大纲相抵触的规定就不会受到国家和社会的肯定和鼓励,它必然会被遏制、取缔,因此它是不能合法存在,不具可行性的。
2.不违背教育教学的客观规律
具体地说是不违背学生的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学生的认识规律,不违背经实践检验是正确的语文教学的一般原则,因为这些原则必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语文教学的基本规律。比如启发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精讲多练原则、因材施教原则、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传授知识与发展智力统一原则,听说读写相结合原则、文道结合原则、课内语文教学与课外语文活动相互促进原则和双基并重原则等等。我们即使在优秀语文教师自定的教学规矩中也不难发现体现这些原则的踪影。对于教育教学规律我们只能遵循,否则不会成功,因而也就无可行性可言。
3.不脱离师生实际
如果我们制定并实行的一系列的语文教学及其管理的规范脱离了师生的实际情况,那么这些规范就不是切实可行的,在实施中必然以失败而告终。
总之,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应当是守法的,科学的,宏观的,系统的,切合具体实际情况的管理,应当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其规范就好比是在工程建设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凝聚着成功经验和客观规律的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操作规程,统一的评估指标,统一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前述在语文教学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正是可以通过强化语文教学的规范化管理加以克服的